員工王女士于今年3月份跳槽來到了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入職后,公司曾三次要求她將社保關系轉入到公司,以便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由于種種原因,她時隔20天沒有辦理,公司便以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為由解除其勞動關系。
王女士在仔細翻看自己的勞動合同中發(fā)現,面有一條約定;“拒不配合公司辦理社會保險轉移關手續(xù),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王女士覺得公司這樣的處理方式還有合同中的約定是違法的。
那么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勞動法》第72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4條、第58條分別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上述規(guī)定表明,按時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定義務。
王女士案例中,公司曾3次要求她轉入社保關系,以便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表明公司已經盡到了自己的職責,王女士卻一再拖延未予辦理,不僅影響了勞動關系的正常履行,而且使公司面臨法律風險。公司基于規(guī)避法律風險的角度出發(fā),自然可以行使解聘權。
此外,公司與王女士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約定:” 拒不配合公司辦理社會保險轉移關系手續(xù),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由于該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對王女士具有約束力。
王女士的行為與此規(guī)定相符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 項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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