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6月高某到A高校繼續(xù)教育學院任教,內(nèi)容是教授全日制自考助學輔導班學生法學課程。招錄時雙方未辦理任何手續(xù),但A高校要求高某必須遵守該校任課教師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認真進行課堂教學,不能遲到、提前下課,也不得任意停課、調(diào)課,并應當在課外進行備課、批改作業(yè)、安排測驗等工作。2014年7月,高某發(fā)現(xiàn)A高校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遂提出辭職,要求A高校為其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A高校則認為其于高某之間并非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按照該校規(guī)定,學院全日制自考助學教師分為專職任課教師和兼職任課教師。專職任課教師是由該院直接聘任或通過勞務公司派遣到該院專職擔任教學任務的教師,其勞動關系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而兼職任課教師是已有工作單位,在該院兼任全日制自考助學教學任務的教師。A高校認為高某應屬于后者。雙方就此發(fā)生爭議,高某遂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要求高校補繳社會保險費,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駁回高某的各項請求事項。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高謀與A高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案例評析】
對本案的爭議焦點,仲裁委內(nèi)部有著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高某和A高校具備合法的勞動關系主體資格;A高校依法制定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高某,勞動者受其管理付出勞動,并獲取報酬;高某提供的勞動屬于A高校業(yè)務的組成部分。雖然高某領取酬勞的方式是按照課時費結算的,而且也沒有辦公場所,但是工資發(fā)放、工作條件的提供等這些因素并非構成勞動關系的決定因素,而是勞動關系的衍生物,因而,不能據(jù)此認定勞動關系不成立。
另一種觀點認為,雙方之間存在的是勞務關系。理由是,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不僅存在著財產(chǎn)關系即經(jīng)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但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經(jīng)濟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與義務。本案中,高某與A高校確實就自考班的教學進行約定(包括課前點到、要求備課、布置作業(yè)、批改試卷等),但該約定是基于勞務本身特點而產(chǎn)生的,是勞務關系成立的前提條件,不應成為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除此之外,A高校并沒有支配高某的具體工作,更未對其適用考核、獎懲等制度,不符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這一勞動關系必須具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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