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職工被A單位借調到B單位工作,該職工與A單位簽有勞動合同,A單位也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F(xiàn)該職工在B單位工作中不幸受傷,工傷認定機構應該以那個單位作為工傷認定主體?
案例解析:《工傷保險條例》為此作了特別規(guī)定,其第41條第3款規(guī)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通過以上規(guī)定可知,本案的工傷認定主體應當是該職工的實際用人單位,即A單位。
在現(xiàn)階段,各種用工形式及用工類型會經常發(fā)生變化,這些勞動關系的工傷認定主體應該予以明確。比如說現(xiàn)在廣泛存在的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發(fā)生工傷事故怎么辦?對此,一些地方法規(guī),比如《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明確,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yè)的,其就業(yè)的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fā)生工傷,應當由其受傷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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